【新聞】健身房個人教練轉讓 消保處:業者不得收取費用
udn聯合新聞網
發表於 2018/01/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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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12 16:14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/即時報導
消保處發現,健身契約消費爭議件數攀升,去年仍有 75 件,多數爭議可歸咎於業者(圖片來源:123RF)
健身房消費爭議不斷,體育處雖然訂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範,消費者享有健身契約的權利,業者不得拒絕、不得收取其餘費用,唯獨健身房會籍轉讓可酌收 300 元以下行政費用,消保處發現,健身契約消費爭議件數攀升,去年仍有 75 件,多數爭議可歸咎於業者。
消保處分析去年健身契約爭議,消保處說,大多都是業者不合理限制造成,包含轉讓得提出不宜運動醫生證明、職務異動證明;限制轉讓資格使用信用卡繳費者方可轉讓、會員卡開卡逾 3 個月內等;收取轉讓費用或違約金。
消保處表示,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明確規範,消費者可轉讓健身契約,會籍轉讓,業者收取行政費用不得超過 300 元;個人教練健身契則需告知業者轉讓,業者不得收取轉讓費用;若業者違規,主管機關可要求改善,若不改善,可依法開罰最高 30 萬元。
資料來源:udn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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